• 首页
  • 领导讲话
  • 重要动态
  • 制度方案
  • 河湖长谈
  • 基层实践
  • 媒体聚焦
  • 工作简报
  •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 工作专题 > 全面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 制度方案 > 工作制度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出台的工作制度  
    河北省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
      2017-08-17 17:10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全省各地实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冀办字〔2017〕6号),制定2017年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各市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17年6月底前,省市县乡四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二、督查原则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常规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督查对象

      13个市(含定州、辛集)及河长制工作严重滞后的县(市、区)。

      四、督查时间

      常规督查全年安排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1月份;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五、督查组织

      督查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河长制办公室正式成立前,由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督查工作组由省级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

      六、督查方式

      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客观地了解实际情况。

      七、督查内容

      根据《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工作目标,确定两次常规督查的重点内容。专项督查内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确定。

      (一)第一次督查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冀办字〔2017〕6号)贯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召开会议情况、市级领导批示情况、对实行河长制的进度安排等。

      2.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情况。包括市、县、乡级工作方案是否出台,总体进展如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工作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河长制实施范围覆盖所有河湖;二是对省级工作方案中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逐级、逐项进行细化实化;三是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分工明确。

      3.河湖分级名录情况。是否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确定了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4.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市、县两级总河长、河长及乡级河长设立情况;村一级设立河长或者管护员、保洁员情况;中央直管河湖、跨省、市河湖河长设置情况。

      5.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是否建立市、县、乡信息报送体系。

      (二)第二次督查

      1.整改落实情况。对第一次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2.机构落实情况。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情况。

      3.信息公开及宣传情况。一是市县乡各级河长名单是否已经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二是河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竖立在显要位置,河长信息是否明确,任务目标是否清晰,监督电话是否畅通。三是是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动员公众参与。

      4.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市县两级是否制定出台河长名单公告制度、河湖管理会议制度、河湖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河湖管理奖惩制度等六项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5.河长制主要任务细化实化和落实情况。一是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六项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二是推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具体落实情况;三是河湖维护管理、执法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四是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以及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情况。

      6.河长履职情况。一是对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情况;二是工作安排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三是工作调研、督导、调度情况;四是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处置情况;五是取得的成效。

      7.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对省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或主要媒体曝光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八、督查意见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5日内,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内容撰写督查报告并草拟督查意见提交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整体督查报告报送省级总河长、河长。

      督查工作结束15日之内,省河长制办公室将按照一市一单的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被督查市、县。

      九、督查整改

      地方党委、政府要对督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逐项跟踪督促。

    责编:瑶薇 

    京ICP备14010557号 主办: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558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
    进入无障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