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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2017-08-17 17:01  

      为加强对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一、督察组织

      1、根据省级河长指示要求,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或省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

      2、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省河长制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3、省级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4、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带队、相关处室或单位包片,对责任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督察对象

      1、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各设区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

      3、各设区市、县(市、区)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情况。省级总河长会议、省级河长会议及省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省级河长及地方各级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结合实际,对《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7号)精神的落实情况;各级河长履职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各地方案修订出台,河湖名录确定,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建立,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经费落实、河长制宣教等基础性工作。

      (三)任务实施情况。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8项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省级和地方各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牵头的“清河行动”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河长制办公室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督察形式

      (一)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二)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察组,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督察。

      (三)暗访督察。通过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暗访进行督察。

      五、督察结果运用

      1、督察结果纳入全省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报河长制省级责任部门;

      2、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工作通报》《河长制工作专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3、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并抄报省级河长,必要时通报全省。

      六、督察要求

      1、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督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3、督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省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省河长制办公室按一市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相关设区市和县(市、区)。   

    责编: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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