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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2017-08-17 17:01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省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设区市、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省统计局(省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省发改委(省生态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省生态补偿体系。

      相关省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省级责任单位及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责编: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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