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力推进省级重要河湖河长制工作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包括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对省总河长、省副总河长、省级河长安排事项的落实,与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以及对省级重要河湖沿线的各市、县(市、区)河长制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会议
第三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具体负责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的总体组织,直接对所联系的省级河长负责,落实省总河长、省副总河长、联系的省级河长安排的事项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加强与省河长制办公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并具体负责对省级河长相应河湖河长制涉及的省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有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配合工作的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的联系沟通,有关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市、县(市、区)河长、河长制办公室要服从省级河长联系单位的工作调度和督导,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和筹备省级河长会议,并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会议确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由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记录和编写,报省级河长同意后统一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三章 公文处理和工作信息
第六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收到关于河长制的公文后应按本部门公文处理程序及时进行阅办。公文涉及省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对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涉及的省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市、区)工作进行部署时,应以省河长制办公室的名义制发公文,由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拟稿,经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省级重要河湖河长制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由相应的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重要文件、资料等需交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保管和存档。
第九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定期调度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及时将省级河长活动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做到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两月报送一次,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第十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需对外发布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信息时,由省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并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督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应河湖涉及市、县(市、区)河长制工作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和专项督察,对落实不力的事项进行督办。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河长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省级河长对相应河湖市级河长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方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考核,汇总整理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有关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责编: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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