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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2019年第58期(总第342期)
      2019-12-06 15:26  

    辽宁省出台《河长湖长制条例》

    推动河湖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辽宁省河长湖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了河长湖长制工作体系。《条例》规定了全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明确了河长制办公室、河道警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总河长、河长职责。为充分发挥总河长、河长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结合各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重点和履职范围,《条例》规定了各级总河长、河长的法定职责,促进总河长、河长依法履职尽责。

      三是明确了河湖管理保护重点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组织对河湖情况进行调查,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设立界碑、界桩。

      四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设全省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河湖的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治理、乡村垃圾治理;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五是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条例》还规定,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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