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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2018年第75期(总第248期)
      2018-08-14 17:07  

    云南省签署第3号总河长令

    印发《云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要求,云南省总河长陈豪签署第3号总河长令,印发《云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

      专项行动范围为云南省内六大水系及牛栏江主要干流以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118条河流、水面面积1 平方公里以上的30个湖泊,九大高原湖泊主要入湖河流、流经城镇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河湖,以及设立州(市)、县(市、区)以上河长的河湖库渠。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 7月1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内容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安排要求,对列入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依法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一)乱占清理主要内容。围垦湖泊;未经依法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督导检查)

      (二)乱采清理主要内容。河湖非法采砂、取土。(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督导检查)

      (三)乱堆清理主要内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督导检查)

      (四)乱建清理主要内容。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督导检查)

      四、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专项行动期间,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将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检查。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日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2018年7月20日—9月10日)

      以县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

      (二)集中整治(2018年9月11日—2019年5月31 日)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地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

      (三)巩固提升(2019年6月1日—7月1日)

      各地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

      各地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湖)长职责。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清四乱”专项行动是国家统一布署安排的落实中央领导批示工作,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督促对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向州(市)级河长汇报,并积极指导县(市、区)落实河(湖)长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要求,指导督促落实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各级河道、湖泊、库渠管理单位是“清四乱”责任主体,各级河道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责具体落实。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地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州(市)、县(市、区)要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跨行政区河湖,相关地方要积极主动对接,可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水域面积大的协调水域面积小的原则,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

      (四)加强暗访明察。各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行政区域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暗访明察。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级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约谈、通报、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地方、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州(市)级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各州(市)党委、政府要把河湖“清四乱”作为重点督查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长制督查考核工作,对问题突出、组织不力的河长湖长要进行公开通报。

      (五)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18年10月30日起,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将“清四乱”情况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责编: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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