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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2018年第64期(总第237期)
      2018-07-10 16:04  

    重庆市以河长制为平台

    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为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重庆市印发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流域上下游各级河长作用,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河流上下游区县签订协议,以交界断面水质为依据双向补偿;交界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并较上年度水质提升的,下游区县补上游区县,下降或超标的,上游区县补下游区县。对直接流入长江、嘉陵江、乌江和市外,以及市外流入重庆的河流,由市级代行补偿或受偿主体责任。补偿金实行月核算、月通报、年清缴,用于流域污染治理和能力建设等。

      根据实施方案,各级河长切实履职尽责,推进工作。一是市级河长发挥流域治理统筹作用,协调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涉及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明晰区县责任,审定管护目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导相关部门、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并完成目标考核。二是市级河长制牵头部门发挥流域治理牵头抓总作用,推进对应河流“一河一档”建设、“一河一档”编制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组织召开跨区县保护治理会议,统筹推进河湖治理与河流水污染防治,督促指导区县落实。三是区县级河长落实辖区内河湖治理属地责任,负责签订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核算、筹集、使用和管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

    责编: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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