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
立法推动湖长制工作落实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针对湖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非法围垦、填湖造地、侵占湖泊水域、乱排乱放污染湖泊水质,以及湖泊管理单位不清、责任不明,导致湖泊保护不力,出现湖泊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等共性问题,从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结合江西省实际作出普遍性规定。
《条例》第七条明确:湖泊保护实行湖长制。湖长负责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湖长履行湖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四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湖长的督促履行处理湖泊违法行为的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湖泊保护其他职责的,同级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浙江省水利厅出台
《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
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出台《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美丽河湖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组织、保障措施等,把美丽河湖建设作为深化河长制管理和治水工作的重要内容。
《方案》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提高站位,高水平高质量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努力打造“水网相通、山水相融、城水相依、人水相亲”的河湖水环境,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独特韵味的浙北诗画江南水乡、浙西秀丽河川公园、浙东魅力滨海水城、浙中锦绣生态廊道、海岛风情花园的五大美丽河湖新格局,基本建成平台统一、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监控全面、处置及时的智慧河湖现代化管理体系。
《方案》明确,要以深化河(湖)长制管理为契机,依托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立河湖空间与事务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形成河(湖)长主动参与、主动关心河湖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工作局面;发挥河(湖)长制社会管理力量,引导和鼓励全民参与爱河、护河,充分调动“巾帼护水岗”“河小二”“河小青”等社会力量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湖标准化管理,并以标准化管理创建、河(湖)长制管理为基础,建成河长信息、河湖档案、堤闸工情“一张图”和视频监控、卫星监控、水情监测、水质监测、河长巡查、社会反馈“一平台”,全面提高河湖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河湖智慧工程建设。
责编: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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