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深化河长制工作在湖(库、山塘)推行“湖长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绍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湖长制”。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的具体指导下,绍兴市制定完成《关于全面推行“湖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
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及主要目标。绍兴市对全市范围内24个湖泊、557座水库、2801座山塘推行“湖长制”。确定到2017年8月底,全市湖(库)实现“湖长制”全覆盖;到2017年年底,全市所有湖(库)全面消除V类及以下水。到2018年,全市重点湖(库)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所有湖(库)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面建成湖(库)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二是明确“湖长”设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总湖长;重点湖(库)由市领导、所在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分别担任市级、县级、镇级和村级湖长。平原湖泊湖长的设置可与入湖河道的河长设置同步考虑,水库的河(湖)长设置级别原则上应高于集水面积内一级支流的河长。对于已公布河长的湖(库),由现有河长担任湖长。
三是确定重点任务及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的六项主要任务。参照《绍兴市河长工作规则(试行)》,全面建立湖长巡河、信息公开、例会和报告、协调治理、考核问责等五大工作机制。
责编: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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