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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长制工作简报2017年第109期(总第109期)
      2017-09-08 10:09  

    云南省级领导履行职责,开展巡河调研督察工作

      云南省河流众多,共有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河长制工作任务繁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云南省共明确了包括省委书记和省长在内的15位省级河长,其中,省委书记、省长分别担任省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并分别兼任抚仙湖和洱海河长。此外,云南省建立了三级督察体系,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近期,云南省副省长、伊洛瓦底江(云南段)河长陈舜,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秘书长、怒江河长刘慧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牛栏江河长董华,副省长、红河(云南段)河长高峰,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阳宗海河长李小三,省委副书记李秀领等6位省级河长先后履行省级河长职责,开展巡河调研,并就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提出相关要求。省政协主席、省级副总督察罗正富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迪庆州、丽江市、保山市等地督察调研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责编:王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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