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纳入《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积极推进河长制立法。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
《条例》第六条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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