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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河流域建立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2020-09-15 16:54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近日,海委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海河流域河长制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这也开创了海委联合发文的先例。

      该项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协调省际边界河流湖泊河湖长制工作事务和跨省河湖专项整治行动,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海委组织召开,分为全体会议和协调会议两类,分别由全体成员和涉及协调事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市县人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协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有关成员单位提议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议事事项围绕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长制工作主要任务,研究探讨流域内省际边界河湖“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和流域内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省际间的联防联治等问题及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省级河长办认真落实,海委跟踪掌握事项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上报水利部。

      该项制度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海河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长制工作统筹协调,为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切实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河湖处 姜天钊)

    责编: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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