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税)征收管理
问题
水利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企业下达了《限期办理取水手续告知书》,但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无证取水期间的水资源税是否追缴?如需要,应如何计算水量?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水资源税(费),依法补办取水许可有关手续。补缴水资源税(费)从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计征。对实际取水量无法计量的,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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