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税)征收管理
一水力发电企业在火力发电企业入河退水口下游建了水电站,利用管道中的冷却退水发电。现火电发电企业收购了水力发电企业,以火电发电企业的名义申请办理延续取水,并将取水权人申请变更为火力发电企业,请问变更为同一取水权人,该水力发电站是否仍需要办理延续取水并缴纳相应水力发电部分的水资源费?
水力发电企业法人与火电企业法人变更为同一法人后,水力发电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取水许可,但应在火电企业取水许可证中对水力发电用途进行补充。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