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某县A煤矿和其他县B煤矿整合成为新的煤矿单位,正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此前,A煤矿、B煤矿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其中A煤矿已停产3年。是否应先对A、B煤矿进行处罚,再审批合并后煤矿的取水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由于原A煤矿2017年后一直停产,因此,如其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须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补缴其生产期间的水资源费。对于B煤矿,取水审批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并进行处罚和追缴水资源费。对于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项目,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