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问题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吗?
回答
  不是。《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一般是指工程试运行期间的设备运行情况、取用水情况等,不能由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替代。取水许可发证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现场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是否与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一致,试运行期间的取用水情况、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节水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取退水监测情况等是否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一致;经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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