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六)款中规定“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中取水申请批准包含取水许可延续吗?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中取水申请,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申请。对位于地下水超采地区,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延续取水申请时,有关单位应结合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编制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统筹确定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列为退出类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列为整改类的应按照超载治理方案要求,从严核定取水许可期限和取水量,按要求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