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换发当中,若用水户近几年实际取水量远小于批复水量,审批机关在办理延续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核减水量?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在办理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对于取水单位近年来实际用水量远小于批复水量,是否需要调减审批水量,应结合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单位设计及实际生产规模及现状用水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取水许可审批把关不严、许可水量明显不合理、许可水量过大的,应予调减;对于取水单位设计规模、投产规模变化较大,实际生产规模大幅减少、用水需求下降,或取水单位用水水平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需求的,应予调减;对于因取水单位实施节水改造,大幅提高用水效率导致实际用水量减少的,一般不予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