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A公司为取水权人,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B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关联公司,现A公司申请将取水权人变更为B公司,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均不改变。该变更是属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情况还是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目前,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仅规定了取水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未规定其他情况下的取水权转让。取水单位由A公司直接变更为B公司情形,实质是取水权人的变更,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权转让。因此,应当由B公司依法重新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