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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长江之声】仲志余委员:贯彻长江保护法 共抓长江大保护

2021-03-19 08:05

  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必须全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强化学习宣传,完善相关措施,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做好支撑保障工作,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总工程师仲志余说。对于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他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大力加强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贯。仲志余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开展长江保护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庄和专题论坛研讨等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还应尽快组织编制长江保护法释义,在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长江保护法权威解读,强调立法重要意义,突出亮点、特点和创新点,广泛凝聚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共识;尽快修订水法、航道法等法律,加强长江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的专题研究,制订《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尽快出台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等,不断健全长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作为长江流域的水行政管理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成立70多年来,积累了系统的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等方面基础资料信息,科学编制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等一批流域综合和专业、专项规划,精心设计了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堤防与蓄滞洪区等一批流域关键性水利工程,具备较强的流域管理能力,拥有一批高质素的人才队伍。201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作用。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挥、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仲志余说,“建议将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重大战略、政策、规划、重大工程等组织开展研究咨询,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提供高水平技术支撑。”

  仲志余还建议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经构建的集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土保持于一体的综合监测站网基础上,统一规划,做好分工协作,共建覆盖全流域的水文、气象、资源、生态环境、航运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打破行业间信息孤岛壁垒,实现监测数据及管理执法信息的共享。

  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江保护法的生态补偿制度。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鼓励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间开展横向生态补偿,鼓励社会资金市场化运作,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2018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大了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对此,仲志余建议,将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区及其下游影响区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如汉江中下游受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影响,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下降,应将汉江中下游纳入水源区统一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规划中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也应统筹考虑水源区及其影响河段的生态保护补偿。还应加大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全面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提高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深化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夯实生态保护补偿基础问题研究,健全科学、精准、差异化的考核奖励机制,完善生态服务价值及生态资产科学评价体系,广泛调动各行业各地区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动性、积极性。

责编: 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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