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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积极做好地方性法规与长江保护法的衔接落实

2021-02-07 09:03

  长江保护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的第一部流域性法律,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我厅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一、前期开展的工作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加强规划顶层设计,抓好水资源节约保护、河道生态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改等工作,服务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一是坚持生态理念,积极开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水安全保障规划等顶层设计。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过程中,聚焦一体化高质量,以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为目标,加强钱塘江、瓯江、大运河等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着力完善区域协同管水护水新机制,打造人水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集聚水利支撑国家战略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把水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环境改善放在首要位置,组织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水利规划》,谋划实施示范区生态水网工程,着力打造“人水相合、蓝绿相融、水陆相依”的生态格局,在全省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二是突出节水优先,修订《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厅2017年组织开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经过一年的立法调研,将《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融合修订,2020年9月24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条例》更加注重水资源节约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以法规方式予以落实。明确了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生态流量保障和监测评估以及分质供水、循环用水等要求,对推动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强调系统治理,全力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理念,全力推进“百河综治”、农村水系综合治理、河湖库塘清污(淤)等系列工作,提前达成“绝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小康社会”的目标。2018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美丽河湖”创建行动,累计创建316条(个)省级美丽河湖,逐渐恢复江南水乡“水净、水清、水美”景象,仙居永安溪入选水利部“最美家乡河” ,松阳松阴溪获评长江经济带“最美河流”。

  四是聚焦绿色发展,全面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至2020年底,全省共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3083座,在全国率先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工作;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全部完成标准化达标创建,绿色小水电创建数量全国第一(占全国30%),丽水市成为全国首个区域性绿色水电示范区,走出了一条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绿色发展之路。为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2020年12月,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农电〔2020〕25号),被水利部转发至全国各省级水利部门借鉴参考。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将按照本次会议精神和浙江省委袁家军书记关于全省域全方位参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积极做好地方性法规与长江保护法的衔接落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在省级重要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

  一是积极做好普法宣传。坚持水利系统内普法与面向社会普法并重,线上线下活动有机结合,利用好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国家宪法日和“八五”普法宣传等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水利系统新媒体矩阵优势,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平台,运用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方式,大力开展长江保护法宣贯,使长江保护法精神和要求入脑入心,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积极做好法规衔接。对照《长江保护法》,组织开展水法规清理修订。在《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贯彻落实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核心思想,做好与长江保护法的衔接落实,进一步健全富有浙江特色的水法规体系。

  三是积极做好规划落实。注重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在我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中,深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合理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举措,为推动我省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做好顶层设计。

责编: 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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