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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在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现场推进会上的发言
  2016-05-09 14:24  

在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现场推进会上的发言

民政部

  “十二五”期间,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突出民生重点,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着力协调和解决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民生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滇桂黔石漠化片区脱贫攻坚。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在社会救助方面,各项制度性安排进一步优化。一是建立了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30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等政策文件,推动和指导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所在3省建立了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片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二是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32号)等文件,城乡低保、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及相关政策实现了无缝对接,提高了3省片区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和应急需求。三是适度拓展了救助范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选定3省片区部分县开展试点探索。四是按照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指导片区所在3省制定出台本地区社会救助实施和贯彻办法。按照《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指导片区3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在防灾减灾方面,推进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灾害评估,协调安排救灾资金,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有效应对了影响3省片区的各类灾害,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灾标准大幅提高,中央救灾三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平均提高78%,中央和地方的资金分担比例得到明确。指导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所在3省积极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为片区25个多灾易灾县配备救灾专用车,并积极推进南宁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优抚安置方面,抚恤补助水平不断提高。“十二五”期间,先后制修订、颁布实施一系列优抚安置法规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增幅达15%,个别对象提标幅度达30%,滇桂黔3省25.2万优抚对象受益。

  二是加大民生资金保障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我部按照因素法充分考虑贫困程度,加大对片区3省的补助和支持力度。一是“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共补助云南、广西、贵州3省救灾资金145.9亿元,城市低保资金300亿元,农村低保资金801.8亿元,农村五保资金63.7亿元,医疗救助资金140.2亿元,抚恤资金211.8亿元。中央财政的支出占到了全部资金总支出的80%以上。二是利用“十二五”实施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分别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3.23亿元、3.88亿元、3.28亿元用于片区所在3省养老和社区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利用我部本级福彩公益金,分别安排片区所在3省3亿元、3.4亿元、2.5亿元,用于支持老年、儿童和残疾人福利设施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推进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落实,切实履行职责,创新思路方法,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建立面向包括贫困流动人口在内的全体城乡困难居民的托底性救助制度,切实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常年困难人口的基本生活,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突发性、急难性困难时的基本生活保障。二是支持片区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三是不断完善各项社会福利政策,积极指导片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是通过实施十三五相关专项规划,不断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基本民生不断改善、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责编: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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