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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保办法要求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
  2015-02-15 13:36  

  20149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新《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并对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进行限制。 

  《办法》规定,应划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包括: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初步标准的区域;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梯田集中分布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河湖保护范围;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包括:水土流失轻度以上及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废弃矿山(场)、采石场、尾矿库;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矿山塌陷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生产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要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无法避让的,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工程永久或临时占地面积,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相关链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责编:胡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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