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建立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效机制,《条例》分别从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环节对省水土资源保护工作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批准、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要求,进一步突出了规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植物保护带具体范围,划定了禁止取土、挖沙、采石的范围及例外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周边500米以内地带不得取土、挖沙、采石,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林木需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如有违反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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