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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保办法要求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区
  2015-02-15 13:00  

  2014年724日,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称《办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410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将下列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并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连片面积较大、植被覆盖良好的岩溶区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或者敏感的其他区域。将下列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石漠化岩溶区;坡耕地和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分布区;花岗岩崩岗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五年对水土流失事项进行公告。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可以适时发布公告。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责编:胡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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