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该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结合河北实际,对河北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2014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强化了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纳入水土保持规划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和重点治理,提出了山丘区、坝上高原区、平原区及城镇建设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取土、挖砂、采石及农林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从事规模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措施;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对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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