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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绘就美丽中国画卷
  2015-02-28 10:43  

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绘就美丽中国画卷

——写在《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4周年之际 

  20113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新《水土保持法》由原法642条修改为760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同时更强化了法律责任。 

  依托新《水土保持法》,4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依法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做出重要贡献。     

水保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健全    

  20141月和5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标准先后印发。该办法和标准的出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性质、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计征方式、中央分成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办法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采,取土、挖砂、采石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等4种类别,分别确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范围。 

  截至目前,甘肃、四川、江苏、海南、安徽、福建、黑龙江、青海等8个省出台了省级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河北、江苏、浙江、四川、黑龙江、安徽等7个省出台了收费标准。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向基层倾斜,要求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可用于水土保持前期工作、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设备购置等水土保持工作各个方面。同时,采取了较高的收费标准,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1元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为依法依规防治水土流失,4年来,水利部先后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处理办法(试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等多项配套制度。 

  四川、新疆、甘肃等21个省(区市)结合地方实际,修订出台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条例),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新法重点条款,提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有实质性内容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深化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方面,浙江明确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福建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西藏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在细化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原则和范围方面,湖南、云南、新疆、河南等省(区)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省市县划分“两区”奠定了基础;同时,大部分省份规定了以5年为周期的水土流失调查频率。 

  在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方面,新疆将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四川规定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再与地貌类型等挂钩。 

  在强化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方面,甘肃、四川、湖南、云南等省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设立了相应罚则。 

  在突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地位方面,甘肃、四川、新疆、湖南、江苏、河北等多个省(区)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方面,新疆、陕西等省(区)设置了相应罚则,福建、江苏、辽宁等省规定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纳入开展监测工作范围,陕西省规定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亦须由持证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在细化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浙江、辽宁、云南、广西、吉林等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新法确定的处罚范围内进行了两到三挡细化。 

水保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4年来,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加快,防治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据统计,4年来,全国共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21.2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8.2万多平方公里,治理小流域12400多条,实施坡改梯1500多万亩,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700多条。 

  重点治理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4年来,中央直接用于水土保持的投资达190多亿元,超过“十五”和“十一五”水土保持投资总和。第五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滇黔桂项目相继启动实施,国家重点治理项目县达到700多个,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惠及范围不断扩大。经过多年连续治理,我国重点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已呈明显下降趋势,并在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改善民生福祉等多方面发挥出显著作用。 

  水土保持投入和建管机制不断创新。在投入机制方面,各地认真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国家投资拉动作用。据不完全统计,4年来平均每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保建设近40亿元,接近全国水土保持投资的1/3。在工程建管机制方面,各地积极探索村民自建等新模式,大力推行参与制和公示制,使群众受益程度明显提高。在治理模式方面,许多地区将生态清洁小流域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的重要载体,整合资源、规模推进,建成了一批和谐怡人、清洁生态的惠民工程。 

  加大典型示范推广,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典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好地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鄂西北“绿色明珠”湖北保康县等9个县(区)获评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综合治理工程,京沪高速铁路工程生产建设项目等获评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典型的好经验好做法成为更多地区和生产建设项目学习的榜样。 

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

  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关键一是加强监管,二是加强宣传教育。 

  2009年以来,水利部在全国分两批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县建设活动,共有1202个县达到水土保持能力建设标准,基层监督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各地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强机构,补充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场所,购置取证设备装备,提高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力。目前,各能力县全部设有专门机构,共有监督管理人员近6000人。同时,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大幅提高,分别达到91%80%7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法。2011年至今,全国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近8万个,开展监督执法检查6万余次,组织开展近2万个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其中,水利部审批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024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641个。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设施验收率平均提高了6个百分点,有效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 

  与此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广泛宣传水土保持法,强化了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累计印发各类宣传画近40万套,在全国各类媒体发表相关宣传报道4千余条(期),制作播放水土保持类电视作品达到400余部,形成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的良好舆论氛围。为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水保意识,全国各地开展水土保持进党委、进人大、进政府、进政协“四进”活动累计达5000多次,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坚持水保教育从娃娃抓起,24个教育基地和102个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共计开展中小学生水保教育实践活动万余次,累计参与人数超过800万人次。 

  站在新的起点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加快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深入推动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和生态修复能力建设,不断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继续完善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加强水土保持法治宣传教育,为建设生态文明,绘就美丽中国画卷做出新的贡献。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编:胡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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