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报道--2015年专题报道--纪念《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四周年--媒体报道
  
中国新闻网: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态建设彰显地方特色
  2015-02-15 16:57  

  中新网昆明9月23日电 (和晓莹)23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立足于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妥善解决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中的问题,结合了云南实际,妥善解决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中的问题。

  云南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9632万亩耕地中有坡耕地6149万亩,其中25°以上的陡坡耕地就有1138万亩。由于地处高原山区,是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和伊洛瓦底江6大水系的源头或上游,境内地形起伏大,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单点暴雨突出,特有的地貌气候形成了严重的自然水土流失。  

  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明介绍,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铁路、矿山、水利水电等行业开发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而引发的人为水土流失也日益加剧。

  针对这些现状,《条例》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营造植物保护带的范围、禁止取土、挖沙、采石的具体范围以及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的区域和措施。明确了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位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针对不同水土流失地区采取分类治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不同性质土地使用者的水土流失治理责任。

  “水土保持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戚斌表示,《条例》的贯彻落实,将为更好地预防和治理全省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责编:胡亚利
 
 
京ICP备14010557号 主办:水利部办公厅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558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