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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水保条例将水保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014-02-27 08:44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更符合新时期吉林省水土保持的特点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内容更加翔实。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规定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放的生产建设项目都要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明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为生产建设项目。三是明确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许可、采矿许可和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四是规定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五是规定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并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六是明确了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理、监测和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管责任。

  相关链接: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责编:魏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