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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保办法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2014-02-27 08:40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比1995年颁布的原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内容更详实、丰富,更符合新时期湖南省水土保持的特点和要求。增加了限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内容。第二十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此外,还强化了县、乡两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原则,为省、市、县划分“两区”奠定了法规基础。规定了小于25度的禁垦坡度。理清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区采伐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的信息沟通问题。明确将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园区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开发项目纳入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类型。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规定。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工程建设地点、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履行法定程序的,强化细化了处理措施。

  相关链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责编:魏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