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2014年02月25日 04 版)
本报讯(记者高文)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