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新《水土保持法》由原法6章42条修改为7章60条,增加了《规划》一章和18条规定,总体上可以用“五个强化”来概括: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这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和深远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