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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文件汇编-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1
  2013-09-18 10:30  

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14  水利部  水建管〔201258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 - 2020年)》,我部制定了《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314

 

附件:

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质量发展纲要》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安全为先。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诚信守法。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石,完善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坚持夯实基础。把夯实基础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保障条件,加快水利工程质量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加强质量管理人才培养,不断完善有利于质量管理的体制机制。

----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强大动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增强创新能力,推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水利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到2015年,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是,水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重点骨干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普遍增强;水利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投诉率显著下降,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二、加强质量管理

(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强化项目法人管理与考核。项目法人应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三)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可靠。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性能、型号等技术指标,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四)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五)加强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

(六)加强质量检测。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加强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

(八)加强工程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法规制度要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项目档案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开展,确保项目档案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验收标准要求。

(九)完善质量保修制度。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于因质量问题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做好水库(水闸)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水库运行管理督查,强化工程日常管理,不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三、落实质量责任

(一)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工程监测、鉴定评估等单位对检测、监测和鉴定评估结果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落实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勘察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工程监测、鉴定评估等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建立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快质量法治建设。结合水利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完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形成包括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评选等覆盖广、内容全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执法力度。

(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以巡视、抽查方式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推行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督促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把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

(五)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质量事故,严厉打击危害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积极从巡视、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质量事故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事故入手,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在全国水利系统适时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结合水利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形成全行业重视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工程质量整体提高。

五、夯实质量基础

(一)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尽快颁布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等技术标准;对有关技术标准依据需要及时修订,抓紧完成《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水利行业标准的修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工作,研究制定适合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标准,切实提高标准的目的性、实用性和协调性。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三)加强质量文化建设。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质量技术创新。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安全质量,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质量攻关活动,对质量攻关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用,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五)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开展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和水利建设文明工地评选,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六、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政府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大力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落实质量监督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督设备,使监督机构数量、专业、人员规模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

(二)加强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注册土木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水利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资格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师队伍,完善人才技术保障体系。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一线人员质量教育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一线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技能,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质量发展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三)狠抓工作落实。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有效解决事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要联系实际,落实质量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质量基础,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发展。

(四)强化检查考核。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水利部将适时检查考核《质量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

作者:   责编: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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