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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针对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省内统筹,中央也要统筹部分资金”。为此,2012年6月,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决定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出台《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范围和分配方法。规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统筹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绩效因素、地区倾斜等因素进行分配。   

  《办法》明确,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部门统筹考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需求,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县(市、区)。   

  《办法》要求,各项目县(市、区)要积极统筹整合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后,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办法》强调,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对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10-24 12:58  

  财农[2013]14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编: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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