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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2013-08-16 16:32  

  本站讯 受持续强降雨和尼尔基、丰满水库泄洪及俄罗斯境内结雅河、布列亚河来水等因素影响,黑龙江省嫩江、松花江、黑龙江水位持续上涨,当前防汛形势异常严峻,抗洪抢险任务十分艰巨。为更加有效、有序地做好洪水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全省安全度汛,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损失,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从8月16日12时起启动黑龙江省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并开展相应行动。

  按照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要求,各级政府要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省防指。省防指要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每天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省财政厅要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办要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部门要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省级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后,各相关市(地)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各有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防指。相关地市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作者:   责编: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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