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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布
2009-03-0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6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六章65条,分别为总则、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条例》强调,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条例内容:国务院令第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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