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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水利厅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宣贯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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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05 |
本站讯 近日,吉林省水利厅发文至各市州、县(市)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就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宣贯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通知指出,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水利系统的一件大事。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水文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通知明确,切实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学习《条例》与人才队伍建设、普法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学习中要紧密联系实际,特别是要针对水文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践中去。
通知要求,确保《条例》施行取得实效。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的贯彻实施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水文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关心支持水文工作,做好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把好设计审批关,做好"工程带水文"工作,加强执法,做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各种工程建设可能对水文监测造成影响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和恢复。国家基本水文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要给予重点关注,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切实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通知强调,要精心组织,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水文和水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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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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