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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两定”标准),为加快全省水管体制改革提供了符合省情、工情的改革配套政策依据。 2004年7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发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为了使“两定”标准更符合浙江省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浙江省在水利部、财政部“两定”标准基础上,根据省内中小工程多、海塘工程多等特点,浙江省水利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厅、编委办、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为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类型、规模和级别,确定了水利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包括维修养护类型、等级及项目的划分和适用范围等,并明确根据工程所处位置、运行年限、项目内容等实际情况调整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大中型水闸工程、河道堤防工程、大中型灌区工程、大中型泵站工程等管理单位,分别对其定员级别、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和适用范围作出了具体说明。 浙江省“两定”标准的出台,为浙江省水管单位定员定岗、核定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提供了更符合本省实际、更科学合理的依据。浙江省将以这两个地方标准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两定”复核工作,对照新颁地方标准,对水管单位定员和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测算复核,并争取将新测定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管理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2007年的财政部门预算。二是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单位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继续探索水利工程管理新机制;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将水管体制改革与省内“大禹杯”评比和有关项目的立项、资金补助挂钩;四是省财政在已承担省直管工程和重点跨行政区域骨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基础上,对沿海标准海塘的维修养护、水库巡查人员给予资金补助。五是建立水管体制改革进度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地水管体制改革的监督、指导,确保浙江省水管体制改革按目标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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