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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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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质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于1999年10月发出了《关于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我们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这项工作是大坝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大坝中心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落实。于当年11月成立了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大坝中心主任担任核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该项工作,并明确了核查负责人,还聘请了一批大坝安全各相关专业的、从事技术工作多年的专家组成核查队伍,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核查程序,设计了各种核查表,建立了相应的核查记录、文档等制度。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及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关心和具体指导下,在各省(市)厅(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近二年来该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但同时在核查中我们也发现各省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除险加固方案的制定、除险加固的实施和今后水库工程的管理及工程效益的发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的申报、核查情况 1、申报情况 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先后申报核查的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共720座,其中大型水库121座;中型水库495座(其中重要中型水库467座,西部地区一般中型水库28座),小(一)型水库104座。从申报情况可以看出,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开展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工作。 2、核查情况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的核查采用书面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书面材料核查: 病险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的书面核查程序是: a.
大坝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中心管理处负责逐一登记,并由管理处对每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单位资质、鉴定专家资格、鉴定报告书格式、各项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不符合《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的,及时发出补充工作通知书,要求补充工作或补报材料后重新申报核查。符合要求的,则由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三类坝安全鉴定的各项报告分别进行核查; b.
核查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签署意见报大坝中心主任; c.大坝中心主任审定,并签发核查意见书。对因分析论证工作不充分,难以认定为“三类坝”而需补充工作的水库,由管理处发出补充工作通知,待补充工作后再次进行申报核查。 (2)现场核查: 在以核查书面成果为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中心人力可能,还对某些问题严重但作为三类坝,其安全鉴定材料又不够充分或安全鉴定不够深入而难以认定为三类坝的、技术基础较差,一时又无法很快补充材料的水库大坝进行现场核查,目的是为了了解水库大坝实际运行工况、安全鉴定结论与工程实际是否相符以及是否全面反映了大坝的病险情况,以便准确、客观地予以认定。 自核查工作开展以来,中心已组织专家去江苏、湖南、新疆、甘肃、云南等省的48座水库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考察了7座水库,与18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讨论,行程
3.0万多公里。通过现场核查,了解了很多在安全鉴定报告中没有深入反映的情况,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现场核查有力地促进了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核查工作的质量和保证了核查工作的进度,为三类坝的正确认定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同时,对这些水库今后的初步设计和除险加固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各省都希望我们派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核查,但由于我们人手有限,所以不能都那么做,请大家予以谅解。 (3)核查结果 二年来,大坝中心对各省申报的总共720座水库中的524座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进行了核查(含现场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已被核查认定为“三类坝”的水库472座,有3座水库不予认定为三类坝,给67座水库发出了补充工作通知(其中有近20座水库需重新进行安全鉴定,目前已有43座水库按通知要求补做了工作,经再次核查被认定为“三类坝”)。 我们对已被认定为“三类坝”的
472座水库所存在的病险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主要有: ①
防洪标准不够 防洪标准不够是指经防洪标准复核后,现有防洪能力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中有关大坝防洪安全性分级为C级的水库。经统计,共有228座水库存在此类问题,其中大型56座,中型171座,小(1)型1座。 ②
大坝结构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 大坝结构安全在静力条件下的应力、强度、变形及稳定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水库有301座,其中大型51座,中型244座,小(1)型6座。 ③
抗震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 经统计,有63座水库抗震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中大型10座,中型51座,小(1)型2座。 ④
渗流稳定不安全 大坝渗流稳定不安全是指大坝出现了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坝体、坝基渗漏问题。经统计,有286座水库存在此类问题,其中大型48座,重点中型229座,小(1)型9座。 ⑤
金属结构不安全 大坝金属结构不安全是指大坝泄水、输水建筑物的钢闸门、启闭机与压力钢管等在现状下不能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主要表现为钢闸门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启闭机及机电设备老化,不能按设计要求启闭;压力钢管强度、稳定性等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已核查认定的390座“三类坝”病险水库,因大部分建于
“大跃进”和“文革”时期,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大多已老化和年久失修,不能正常运用。所以基本上都属于不安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大批水库病险情况严重”的结论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全国病险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发展不平衡 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病险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申报情况看,虽然各地已普遍开展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但进度快慢不一,有的进展较快,有的才刚刚开始,个别的甚至至今没有启动。 2.缺乏严格的资质认定 大坝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高、且带有一定研究性质的工作,无论对承担安全鉴定任务的单位还是作为安全鉴定专家都是一项新的工作,按理应对承担安全鉴定的单位和安全鉴定专家的资质进行严格的认定,但由于《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对大坝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的要求比较笼统、不具体,操作起来有难度。安全鉴定单位和专家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造成安全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有的虽是大院大所,但所做的安全鉴定报告却不能令人满意,报告缺乏必要的论证,前后矛盾,有的甚至只作一般性叙述就给出结论等。 各地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的组成差别也较大。一般大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的组成相对掌握较严,专业设置基本能满足《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中型水库鉴定专家组的组成问题较多,例如专业不配套、行政人员所占比例过大等,个别水库鉴定专家组甚至全部由当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大坝安全鉴定的单位的人员组成,严重违背“建管管[1999]12号”文明确规定的“安全鉴定专家不得全部属地化,专家组中行政领导人数不能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应有流域机构推派的专家参加”的要求。 3、鉴定工作缺乏广度(全面性)和深度 从核查情况看,山东、湖南、湖北、浙江等省所做的大多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能基本满足《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技术文件较完备,能够涵盖办法所规定的各个专题,能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论证,并补充地质勘探和现状质量的分析、进行现场和室内试验,计算参数选择较为合理,病险的原因找得也较准,为除险加固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也有不少省(市)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很不够,不满足《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显而易见,在情况不明、险情不清的情况下就进行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一定会给以后的除险加固带来盲目性,且针对性不足。以往有很多沉痛的教训:多次加固,但险情却一直未能排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在安全鉴定中对险情的认识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疑是造成上述被动状况的最重要的原因。 安全鉴定缺乏广度和深度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①
承担安全鉴定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缺乏相应资质、经验和技术水平。 ②
缺乏鉴定所必需的资料,特别是缺乏那些能真实反映大坝运行性态的安全观测资料。我国目前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水库连最基本的安全监测设施都没有,有的虽然有一些,但大多已陈旧落后、损坏报废,测得的资料也无法使用,还有一些单位技术资料大量缺损等。在缺乏资料、又不愿采取其它有效措施的情况下搞安全鉴定,等于是搞无米之炊,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深度和广度了。 ③
缺乏安全鉴定所必须的经费支持。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经费支持。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经济十分困难,有的连工资都发不出,要一下投入数十万元做安全鉴定实难承受。虽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已明确鉴定经费可以列入除险加固前期费用,但在项目立项前仍难以解决。目前很多水库靠贷款(在地方上贷款也是极其困难的,贷款额度控制得也很严)来筹集资金,数额极为有限。由于鉴定经费严重不足,所以,他们有的对承接安全鉴定任务的单位进行大幅度压价,以致承接任务的单位采取应付的办法;有的是省略必需补做的钻探工作等。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安全鉴定的质量。 ④
对安全鉴定的认识不到位。不少单位的领导有“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的想法,既不愿错过这个千载难逢的良机,又不去做扎实细致的工作。一哄而上,一心只想争项目、搞经费。 三、几个耽心的问题 1.除险加固初步设计“超前” 按有关程序要求,除险加固的初设应在大坝安全鉴定并经鉴定成果核查被认定为三类坝的基础才能进行。但实际上,很多水库为了抢时间,在报送大坝中心核查安全鉴定成果前就进行了初设并已经审查通过。使得核查中所提的很多意见和建议难以被采纳。 2.
经费概算带框框 据了解,有些省由于种种原因,在除险加固初步设计阶段就对除险加固经费定框框、限额度,而不是按实际病险情况做概算。这种带框框的设计概算由于资金的限制可能导致除险加固不彻底,部提出的“加固一座、除险一座”的目标要求就会打折扣。 3、前期准备工作缺乏必要的科研经费,使设计缺乏依据,有可能除险加固后重新出现险情。除险加固设计工作中,有些是带有一定科研成份的,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科研经费作保证,否则会留下隐患。例如不少水库溢洪道不满足安全要求,有很多原来就是三边工程,当时因为没有条件,一些必要的水工模型试验都未做。本次除险加固设计又由于前期工作经费短缺仍未能做相应的模型试验,使设计缺乏必要的依据,直接影响优化设计。因此,很耽心虽经加固,但有可能一场洪水又将溢洪道破坏,重又出现不能安全下泻洪水的险情而再次成为险库。 4、严重轻视大坝安全监测 从大坝中心参加的部分初步设计审查和主持审查单位抄送给大坝中心的“初设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方面了解的情况发现,多数水库在初步设计时严重轻视大坝安全监测,主要表现在:业主不了解情况、提不出要求;设计部门不按规范设计,草率从事;审查部门(包括地方计划经济部门)在感到经费紧张时就“挥刀狠砍”,觉得大坝安全监测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认为过去没有监测设施,大坝不也运行了几十年。因此有的干脆把这个内容全部砍掉,有的保留一点以示“照顾”,根本没有意识到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是水利工程必需的配套设施,是大坝安全运行和管理必不可少的装备。我们十分耽心,在除险加固结束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水库象原来一样,仍在缺乏相应的安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盲目地运行。最近获悉,陕西省水利厅对此已引起高度重视,提出对大坝安全监测要进行专题设计、专题审查,并已开始组织实施,这是十分可喜的。 5、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工作缺乏相应的经费支持 目前已被列入病险水库规划的全国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西部地区一般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总共1000多座,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这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的核查,工作量极大,需长年组织十位以上专家应对此项工作,他们不仅要审阅大量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还需赴水库现场进行实地察勘。此项工作开展二年来,一直未能获得政府在经费上的支持,给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实际困难。 四、几点建议 1.
尽快出台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
2001年年底前,由部主持召开一次全国性的水库除险加固前期技术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研究如何切实搞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的各项前期技术准备工作(特别是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它们是除险加固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基础),促使除险加固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3.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不是权宜之计,今后大中型水库每6~10年就要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因此需强化对安全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对承担安全鉴定任务的单位结合《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严格考核和资质认定,对安全鉴定专家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规定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今后不能承担安全鉴定任务和担任安全鉴定专家。本月中,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所属地区及省级水利科学设计研究院所的专家集中由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派出专家到湖南进行专题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辽宁、内蒙古等省也准备在年内举办类似的专题培训班。 4.
由部再次下文强调各地要保证大坝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含一定的科研内容)经费的落实。考虑到西部地区各省经济的具体困难,建议中央设法安排一块经费以支持前期工作的开展,各有关水库在今后项目列上落实经费后如数归还。 5.
水库大坝安全信息与水情信息同样是防洪调度的重要依据,光有水情而缺乏与之相配合的工情信息的洪水调度是难以真正达到科学调度的目的的。它也是对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水利信息化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信息源,是实现汪部长在水利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水利信息化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不抓住此次大规模的除险加固这样一个绝佳的时机,以后想补上就不容易了。因此建议中央采取相应措施,强调由中央补助的大中型水库在除险加固中必须完善安全监测设施,有条件的应实现监测自动化。对于审查已经通过的初设,其中又严重轻视安全监测的,要求限期补充完善。明确凡是没有完善安全监测设施的,除险加固整个项目不予验收。同时,要强调结合有关专业要求,做好人才的配套工作。 6.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较之江河堤防加固的复杂性、技术难度、工作量等都要大得多。另外,前期工作、资金筹措、过程管理等均有相当的难度,全国病险坝的数量又是如此之大,要实现中央提出的三年左右解决病险水库的目标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工作做细、做扎实,确实保证“加固一座,除险一座”。 7.
由中央授权并组织一支专家队伍,对各省(市)的水库除险加固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以确保水库除险加固的有效性,中央要为此安排专项经费。 8.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的核查是政府行为,因此,需由政府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核查人员个人经费、办公、差旅等费用的开支,以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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