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历时9个月,《湖南省水文条例》颁布实施 |
|
|
| 2006-10-12 |
本站讯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水文条例》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在湖南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下,《湖南省水文条例》从2006年1月省人大立项到最后审议通过,历时仅9个月。这是继河北、河南、陕西三省出台水文条例之后第四部地方水文法规。
获悉《湖南省水文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水利部鄂竟平副部长非常高兴,对湖南水文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并要求其他各省(区、市)水文部门学习、借鉴湖南等四省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推进水文的立法工作,保障水文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www.hnsw.com.cn/rj/swtl2006.htm
|
附件下载:
|
| 责编:文静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