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字体:      】     打印     2018-09-21 10:48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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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讯 9月20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一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下水取水许可由河北省水利厅统一审批,完善了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情形,强化了地下水考核评价制度。二是建立取水井关停机制,严控地下水开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分层取水,以浅层为主,禁止越层混合开采,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三是完善节水治理措施,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明确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细化不同区域农业节水措施,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完善地下水涵养措施。四是强化地下水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取水井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取水井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未经批准取水责任,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其他开采区划分予以不同程度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损坏地下水设施责任,明确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标准;明确了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以及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的处罚;明确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逾期不封闭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提高了处罚幅度。

作者:    责编: 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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