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对地下水限采区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字体:      】     打印     2017-12-07 17:52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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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讯 近日,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结合河北省实际,对地下水限采区取水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在地下水限采区,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其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延续等工作相应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此次审批权限调整,是河北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也是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职能转变的又一举措。 

作者:    责编: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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