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制定出台《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

【字体:      】     打印     2017-10-20 15:08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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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讯 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江苏省水利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近年来打击非法采砂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 

  江苏省水利厅于今年2月开始组织起草《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为了确保《办法》的合法、科学和合理,召开座谈会听取全省有关市县水利局的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听取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物价局、法制办以及有关设计咨询单位的专家意见,并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办法》严格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办法》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7年10月16日在“江苏水利网”公开向社会发布。 

  《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省水利厅组织鉴定的程序。《办法》规定砂产品价值为不同材质砂产品量(吨)乘以砂产品市场价格之和。其中,砂产品价格按照价格认证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确定。砂产品量由申请单位提供。申请单位难以提供的,省水利厅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测量和计算。对于进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情况复杂的,省水利厅可以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论证。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测量或者论证工作,并对其提交的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行为,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罚和非罚的界限,有助于司法解释更好地在全省落实。 

作者:    责编: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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