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2008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8年第9号
|
| 2008-05-09 |

关于2008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本次资质审批范围包括首次申请、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和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
2、首次申请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3、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单位应符合《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条件》。
二、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证明材料1份,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
(二)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部门意见要客观、明确。
(三)各附件及相关信息可在水资源论证网http://szylz.mwr.gov.cn查询、下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晋升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我部直接受理。
2、乙级资质或乙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查。其中,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我部直接受理。
(二)初审及审查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晋升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资质业务范围建议和初审意见,加盖本机关印章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集中报送我部。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乙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批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3、水利部负责对晋升甲级资质或甲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流域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乙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下达《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下达《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受理时间:2008年6月1日~6月30日。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7月25日(集中受理申请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前完成资质的初审和审查工作,将相应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查、备案。
(三)我部将于8月21日前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中国水利报》、水资源论证网上公告取得资质的单位名单,
9月3日前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水资源管理司 高 娟、陈庆伟
电 话:(010)63202355 (010)63203430
传 真:(010)63202307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
|
| 责编:onesmile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