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特色栏目--江河水利志--规章制度
水利部江河水利志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本网
2005-05-10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部江河水利志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河水利志是记载我国江河水利事业发展变化的专业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文化建设任务,关系到水利工作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对于水利决策、水利建设、水利管理和水利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委员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开展工作,为可持续发展水利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全国江河水利志工作由水利部办公厅归口管理,委员会指导水利系统江河水利志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国江河水利志总体工作目标规划,并督促实施;
  (二)协调全国江河水利重要志书的编修、评审,对各流域、各地区修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江河水利志工作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和推动全国水利遗产的调查评估和研究;
  (五)组织系统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志书成果评选表彰;
  (六)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所在流域或区域江河水利志书编修工作,向委员会报告所在流域或区域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情况,委员会应通过推荐、审核、批准程序对有关人员组成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视会议内容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研究全国江河水利志工作重要事项;
  (二)  部署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三)  通报江河水利志工作形势。
  第十一条  委员会常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由主任召集。根据需要,有关委员可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日常工作由中国水科院水利史研究室承担。秘书处应及时了解各流域、各区域志书编修进展情况,编发《江河水利志工作通讯》,联系沟通系统内外有关工作信息,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江河水利志工作通讯》的主要任务是工作交流、工作指导和学术研讨,各编纂单位应准确及时地为《江河水利志工作通讯》提供稿件和信息。
  第十四条  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批印。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附件下载:
责编:yaowei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