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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作简报2004年第5期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总第63期
2004-04-20

水利部移民局组织学习宪法

  4月2日下午,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学习宪法。移民局局长、机关党支部书记唐传利同志传达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学习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并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对移民局下一步学习贯彻宪法进行了动员和安排。

  唐传利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把我们党在实践中取得并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经过这次修改,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特别是通过这次修改,宪法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内容,为我们搞好移民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和更好的机遇。

  唐传利说,移民局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党组的要求,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宪法活动。机关全体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并以此带动各级移民干部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唐传利强调,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移民,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依宪移民。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我们要把学习宪法与当前的移民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移民局的具体工作中去。要积极推进《移民条例》早日颁布实施,加快研究制订条例的配套法规和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移民行为,提高工作效能,防止权力滥用。

  (供稿:朱闽丰)

 

辽宁省制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项目验收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和《辽宁省库区移民遗留问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水库移民安置中心制定并颁布了《辽宁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项目验收规程》。规程从验收对象、验收主持单位、验收依据、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及有关事项等方面对规划项目验收工作做出总体规定,并分别对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六年规划总验收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验收规程》规定,单项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结束60天内进行,单项工程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县(区)移民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20至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移民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移民局主持竣工验收;六年规划总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自验由市、县(区)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主持,初验由省政府或省级移民主管部门主持,终验由水利部移民局主持;规程同时适用于辽宁省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

  《验收规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供稿:谭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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