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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作简报2004年第3期
本网 总第61期
2004-03-09

水利部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200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依据此办法,财政部下发《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水利部制定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这些管理制度都明确提出库区建设基金实行省、县两级核算制,县以下项目实行报账制。
  根据以上精神要求,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就组织人员深入库区就县级报账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邀请了相关省、县移民管理机构召开了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水利部于3月3日以水移[2004]5号文件正式予以印发。从资金管理、报账支付程序、报账凭证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提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全文予以转载。

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和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是指县以下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集中核算并统一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的实施必须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保证报账原始资料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县级报账执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管理经费及其他资金混淆核算。
  第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及项目物资的采购应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的支付必须按批复的年度预算、项目合同(协议)、施工进度拨付。
  第八条  报账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九条  实行承包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批予以拨付。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支付其余的项目款项。
  质量保证金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十条  未实行承包的项目,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预付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30%的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完工后,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由各县确定。
  直接扶持移民户的项目,由乡镇或村委会统一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  报账支付应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审核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未经年度预算批复的;
  (二)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第四章     报账凭证

  第十三条  报账支付业务,应提交拨款申请书和项目进度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的项目,报账时应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阶段或全程)验收单、项目预决算报告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等。
  第十五条  未实行承包的项目,报账时应提供项目概预算、合法的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阶段性项目验收单、竣工决算及项目验收报告等。
  直接扶持移民户的项目,报账时应以受益移民户签章并经乡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十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县级报账监督制约机制。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稽查审计。
  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备案。
  地方配套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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