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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作简报2003年第4期
本网 总第46期
2003-02-15

  
  江西省移民办公室关于移民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江西省先后制订了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这些管理办法和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本省水库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本省水库移民工作新的形势,江西省又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摘要如下,供借鉴。
    一、严格资金使用对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移民专项资金必须用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生产上,任何与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无关的项目都不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今后,各级移民机构不得挪用项目资金用于管理费开支;不得挪用移民资金购置交通工具;不得挪用移民资金建办公大楼、培训中心;不得挪用移民资金兴办移民机构自身的经济实体和基地;不得将移民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上述问题,在下年度计划资金中,按其挪用、挤占数扣减该市(县、区)的计划资金,并对责任人严肃查处。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国家扶持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办管理,国家扶持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移民办管理,国家扶持资金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机构管理。这里的权限仅指对项目的管理权限,即指对项目的前期论证、考察、上报、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管理权限,而非审批、立项和更改权。项目计划一经审批,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就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在收到上级计划批复后,必须在15天之内将计划批复下达,并抄报上级主管机构(县办还须抄报省移民办)。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下级抄报的计划,经审核无更改情况后再下拨资金。如下达的计划不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则视为无效计划,上级主管部门不予下拨资金。对此规定不予执行的设区市移民办,省办在次年下达计划时,将直接下达到县级移民主管机构,直至其整改好为止。
    四、建立项目资金下拨的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市移民机构收到下级抄报的计划,并经核对无更改情况后,原则上一次性将计划资金全部下达。县级移民机构在收到上级拨付的资金后,原则上在15天内将项目资金的50%下拨(或预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然后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尽快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确保项目尽早建成。各级移民机构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缩短资金在中间环节的滞留时间,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绝不允许因滞留资金而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况发生。移民主管机构特别是县级移民主管机构要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经常到项目施工现场了解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项目施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尽早将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为此,凡上年度计划项目未实施完工的地方,暂不安排年度计划,直至其实施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止。
    五、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制度。从现在起,要实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要由相应的移民主管机构、项目法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移民代表参加,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报验收竣工表,报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上报材料要对应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建设规模、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移民受益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参加人员的签字和验收意见等。每年末,各级移民机构要将本年度的项目实施竣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并附上每个计划项目的竣工验收材料逐级报上级移民机构。为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同时要实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制度。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每一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项目运行情况登记。每年7月和1月上旬,各级移民机构要向上级主管机构报送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对每个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都要作出分析说明。否则,不安排下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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