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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竟平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编制工作
本网 2003年第9期总第110期
2003-06-16

  鄂竟平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编制工作


  2003年6月13日,水利部党组成员、国家防总秘书长鄂竟平组织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的编制工作。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经济调节司、国家防办等司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部水文局就《水文条例》编制的必要性、编制过程、主要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作了详细汇报。
  会议认为,水文是水利工作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然而,水文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水文工作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如水文管理体制、水文投入机制等制约水文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无法通过水利部规章予以解决。为促进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水文工作,客观上要求从法规的高度上对水文工作进行规定,制定《水文条例》,并作为《水法》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水文条例》(征求意见稿)几易其稿,在征求意见、研讨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具备了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条件。
  会议要求,部水文局在各司局所提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经主管部长审定后,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要求部水文局深入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题调查研究,做好关于制定水文条例必要性的论证,做到有理有据,以便于《水文条例》报国务院法制办尽早立项。
  部水文局刘雅鸣局长、蔡建元副局长及站网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淮河流域建立共建共管水文站

  淮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流域之一,地处中原,水资源紧缺、水事纠纷突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满足新时期以流域为单元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需要,必须切实加强在流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
  针对淮河流域水文站隶属所在省管理的现行体制,对一批事关全局,对流域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重要水文站实行流域机构与相应省共同建设与共同管理,是落实《水法》精神,在水资源监测方面建立流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一个有意义的尝试。
  近日,水利部水文局批复了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共建共管流域内部分水文站的请示,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与豫皖苏鲁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送的14个水文站实行共建共管的水文站,名单如下:
  淮河干流:淮滨(河南);润河集、鲁台子、蚌埠(安徽);
  淮河干流省界水文站:王家坝(安徽);
  淮河支流控制站:宿迁闸、沭阳(江苏);临沂(山东);
  淮河支流省界水文站:班台(河南);界首、亳县(安徽);大官庄、台儿庄(山东);
  水文水资源实验站:五道沟(安徽)。
  共建共管水文站的主要选择依据为:流域内控制干流水量、水质的重要水文站;控制省界重要断面水量、水质状况的水文站;监测重要水源地的水文站等,以及对流域水资源管理、防汛调度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要水文站。
  部水文局在批复文件中要求,淮河水利委员会应加强与豫皖苏鲁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加强流域内共建共管水文站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流域共建共管站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流域内水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的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部水文局备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所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解决,切实发挥共建共管水文站在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节约与配置方面的基础信息作用,推动淮河流域水文现代化的建设,满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

  简  讯:
  ★ 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联合编制的《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一)》经水利部批准(水国科〔2003〕136号文),已正式出版发行。该《标准指南》提出了水利信息化的标准体系,是编制水利信息化标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适用于水利信息化标准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对于开展水利信息化标准编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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