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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栏目--简报集粹--农田基建简报
全国大部分地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了省级公示
2006年农建简报第29期
2006-12-30

  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要解决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今年中央已经安排投资60亿元,地方和群众配套55亿元,投资计划全部完成后,可以解决规划内2897.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氟砷超标1046.7万人,苦咸水308.1万人,血吸虫病区248.6万人,缺水等1293.8万人。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面广、分散,要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民长期受益,除了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开展社会公示是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政务公开要求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开始将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全部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天津、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经在省级报纸对今年已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了社会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县或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及处数、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受益范围和人数、责任人等,并公布了监督电话,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于近期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社会公示。今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社会公示将形成制度。除了省级公示外,县乡村都要进行公示。对于单项饮水工程,将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建设内容、受益人数、投资来源、完成时间等,或在村内设“明白墙”,通过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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